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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制企业

 
合伙制企业或合伙公司(Partnership),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实体,為了謀利做生意,签订合伙协议而组建的公司就是合伙公司。

合伙企业的組成和存在是以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协议条件为基础的,它是个人所有权公司的复合体。公司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每一个合夥人全部負責,而不是用合伙企业的商号的名义來負責。合伙人可以资本、劳力、财产或技术出资,他们共享公司利润,同时也共担公司风险。此类公司常見於服務性行业。在两个人的合作关系中,如果其中一人离开或宣布破产,则伙伴关系自然解体。

合伙公司易于成立,从事贸易、采矿或制造业以外业务的合伙公司甚至不一定要注册,只要在当地的市政府进行登记得到经营许可证就行。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为主,公司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,以及退伙的方式程序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详尽说明。

最近还发展出来一种特殊的有限合夥公司LLP,公司除了必须至少有一位合伙人要对公司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外, 其它不参加公司实质运作的股东可以为有限责任合伙人,这部分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。

合伙公司的优势在于:成立方便;开办费用低;资本来源较广泛;可能有优惠的纳税政策;经营灵活;管理方式多样。 但它的弊端在于: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公司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;过分依赖于合伙人的合作默契,意见分歧或退伙会打击生意;资金扩充困难。